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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01-15 15:1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2.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3.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4.公开透明。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2.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

4.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5.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6.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7.负责制定捐赠鸣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8.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捐赠类别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内外社会团体等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条   接受捐赠的类别分为:

(一)根据捐赠形式,可分为货币类捐赠(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实物类捐赠(房屋建筑物、物资、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和软件等);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和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和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用途加以限制或明确指定的捐赠,但不得指定捐赠人和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三)根据受益范围,可分为面向全校范围受益项目和面向指定范围受益项目;

(四)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动用本金项目(使用捐赠本金)和不动用本金项目(不使用捐赠本金,只使用利息或增值部分)。

   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国际交流基金、创新创业基金,以及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专门项目。

捐赠程序

   接受捐赠程序:

(一)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二)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若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或其他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或者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或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3.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三)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线上捐赠、实物捐赠等。

(四)捐赠收入到账后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

(五)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启动、实施捐赠项目。

(六)基金会向捐赠人反馈项目实施信息,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五章 捐赠资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接受的所有货币捐赠收入均进入专用银行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项目独立设置账目,做到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账目。

第十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限定性捐赠项目,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由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动用本金项目,项目一经成立,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由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直接动用本金组织实施与该项目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不动用本金项目,本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分配,协议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后进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十五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根据捐赠方意愿或学校意见明确受益方,进行实物分配后受益方应负责对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登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六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股权、债券等由基金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十七   社会捐赠项目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由基金会向捐赠方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十   基金会在确保捐赠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据《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资金运作,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使用,依据《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捐赠鸣谢

二十   无论捐赠金额大小,凡捐赠人同意的,均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致谢。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和捐赠人意愿,基金会可以颁发捐赠证书,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和照片等。

二十一条   根据捐赠实际情况、结合捐赠者意愿,可以在校内建筑物、重要景观、树林、草坪等处以冠名、铭记等方式,向捐赠者鸣谢。

二十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捐赠人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二十三   未尽事项,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由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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