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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和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01-15 17:5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和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和证书的使用,确保其使用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和证书管理工作,发放和回收印章和证书,监督印章和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和证书的领取和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印章和证书由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实行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对领取和归还情况予以记录。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印章和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保管人及证书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及证书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查考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六条  凡因印章和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若保管者离职,须办理移交印章和证书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八条  “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 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负责人员保管。

第九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长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变更、注销管理:

(一)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二)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三)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时,需做好使用情况登记,并通过相应的使用工作流程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十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基金会证书。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将近时,应当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对于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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