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做好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河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草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及海外的友好团体、个人自愿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所有捐赠收入都要纳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决算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条 财务工作应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等,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依照法规程序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具体工作包括:
1.负责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2.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3.负责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上报各主管部门。
4.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5.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6.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本会财务负责人专用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保管;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
(六)负责电子发票的申领及开具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八)加强会计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九)其他会计业务的相关职责权限。
第七条 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负责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负责保管本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卡片、债权凭证等证件;
(四)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及发票(收据)的填制;
(六)其他出纳业务的相关职责权限。
第三章 收支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可据此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若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应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等。
(一)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受赠方根据捐赠协议中列明的捐赠金额、用途和支付时间等,完善相关手续后报批基金会秘书处,待基金会相关领导签批后,基金会财务部将捐赠资金按程序划转,其中划转至河南工业大学的款项按照项目协议和河南工业大学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和监督。
(二)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项目资金按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流程进行管理。
(三)对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款项,参考第(二)项非限定性捐赠资助项目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财务授权审批人,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理事会审批权限:
(1)校友会的年度投资计划;
(2)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
(3)60万元以上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10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
(二)理事长审批权限:
(1)年度投资计划内超过50万元的理财类项目;
(2)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含)以下的;
(3)费用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4)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
(三)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
(1)年度投资计划内50万元(含)以内的理财类项目;
(2)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内的;
(3)费用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内的。
第十四条 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通过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部负责经费使用,支出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总额的10%。基金会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的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办理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会计主管负责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八条 基金会现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
(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三)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及时报秘书长,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一)基金会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具体执行参照《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保持、特许使用、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四)基金会是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办理无形资产的申购、验收、处置等手续,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持和特许使用。
第六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会计人员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二)发票管理由会计人员负责,按相关规定申领、开具、作废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主管保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活动,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所有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本会相关部门管理和保管。
第八章 差旅费及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到异地城市可以乘坐长途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参照《河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公务接待报销参照《河南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人员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人员由河南工业大学委派和基金会直接聘用两类组成。
(一)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等由河南工业大学委派的人员,薪酬发放按照河南工业大学薪酬发放办法执行。
(二)由基金会直接聘用的人员,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外聘人员薪酬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章 政府采购及其它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参照河南工业大学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由理事会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和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做好财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